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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奖惩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2-11 14:47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80 【公开】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范》, 结合实际,特定本规定。

一、学生奖励

(一)“优秀班级”

1.“优秀班级”分为“先进班级”和“文明班级”两个奖项。

2.“文明班级”按我校《文明班级评比规定》标准评选,原则上专业部按40%比例评选。

3.“先进班级”在“文明班级”的基础上评选,原则上每年级评出不超过30%

(二)“三好学生”

1.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生常规规定》,操行评定为“优秀”,是学校优秀学生。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科成绩80分以上。

3.考试科目期评成绩均在90分以上,考查科目均在75分以上。

4.“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本班学生数的10%;“先进班级”、毕业班可增加2%名额。

(三)优秀学生干部

1.模范遵守《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学生常规规定》, 操行评定为“优秀”,是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2.担任学校学生会和班级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在带领和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考试科目学期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科目及格。

4.“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最多可评出4名。

5.团委学生会优秀干部、学生工作积极分子、文明宿舍等各项,由团委、学生会按学生总数的30%组织评选。

(四)学生突出贡献奖

1.学生在国家、省、市、区参加体育、文艺,以及各类竞赛中,为学校争取荣誉,或在国家、省、市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或在学校内外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2.如果参加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获得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按个人标准进行奖励。在各级田径运动会破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运动会记录可获破记录奖,取得名次可获得名次奖。若取得名次,同时又破记录者,只按最高一项进行奖励。

3.学生奖励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期末各班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平时表现,评出各项先进并填表上报,经专业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表彰。

4.凡受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上述各项奖励的评选。

5.“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获得者均由学校颁发奖状或证书。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6.学校设立学生奖励专项资金。每学期班级学生奖励金额为500元,专业部奖励金额为2000元。使用奖励专项资金不得超额,使用奖励专项资金购买奖品时,须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小组进行采购。

(五)“文明学生”评选

1.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明别是非,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侵蚀,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精神面貌好,上进心强,在同学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2)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为人诚实,行为文明,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有礼;有同情心,帮助他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移风易俗,不讲迷信。

3)热爱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训练,自觉做好预复习工作;上进心强,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努力锻炼自身能力。

4)遵守国家法律,不做违法事情;在校服从管理,没有违纪现象。

5)生活勤检朴素,无浪费现象;讲卫生,爱劳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风。

2.有关要求:

1)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班在操行评定基础上,对照本规定条件进行评选。具体操作上采用否定法。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文明学生”。

操行评定达不到“良好”;存在有损公德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扰乱公共秩序;打架斗殴;无理辱骂他人;吸毒、或抽烟、酗酒、赌博;损坏公物;旷课;考试作弊;留长发或染发,着装不整洁文明,经批评不改;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课堂纪律;缺交作业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食堂、宿舍管理纪律;无故不参加卫生值日或集体劳动;升旗仪式缺席或不严肃;随地吐痰或随地乱扔垃圾,破坏公共卫生;不按规定穿校服或佩戴团校徽;浪费水电;其它不文明行为。

(六)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

1.“三好学生”。操行优秀,思想好;体育75分,身体好;学期考试各科及总评分及格,总平均分80分以上,成绩好。

2.“优秀学生干部”。操行优秀,工作积极主动,效果好;体育及格,身体好;学期总评各科及格,总平均分70分以上,成绩好。

3.其它各类先进分子评选条件

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出色,成绩优良。本学期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以前的处分尚未撤销者不得评选。

4.先进集体

有计划、有步骤地针对实际情况,坚持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认真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中有一定影响;形成勤奋努力、刻苦钻研的良好学风、学习成绩优良或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提高;干部队伍团结协调,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在同学中有一定威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文体活动、清洁卫生、公益劳动表现出色;在学期“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比中成绩突出。

5.评选要求

1)同学推荐提名介绍其主要优点。班委会在听取大家意见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定初步名单。班主任、专业主任在征求科任教师意见基础上,确定名单交同学复议后报专业部审批。

2)评选的书面材料,既要有对评选者的概括,又要有生动、具体、典型的事例。

3)每学年上学期进行初评,下学期进行总评,市、区三好生从校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

6.奖励

1)颁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其它先进称号奖状或奖品。

2)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其它先进称号的,记入档案,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七)优秀毕业生评

1.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地遵守《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校期间操行成绩均为优等,未受过任何处分。

2)曾被授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两次,并一直表现突出。

3)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德育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各科(包括考查科目和考试科目)均无补考,毕业作业、设计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身体健康,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2.程序和比例

1)程序。应先由各班初评推荐报专业部;专业部综合评选后报行政部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优秀毕业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后进行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应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留校备查。

2)比例:毕业生人数的10%左右。

3.有关要求

1)“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5月进行。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如在离校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取消荣誉称号。

2)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评选要广泛听取师生和专业部意见,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奖励。学校在毕业典礼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学生违纪处理

(一)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处理

1损坏公物和破坏环境卫生

1)凡在课桌椅、黑板报及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画者,应付损失费。如未查出违纪学生,应由所在班集体负责。

2)乱丢废物、乱吐痰者,除在全校公布其姓名和所在班级外,责成其完成一定范围环境清扫任务。对多次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3)损坏学校公物者,应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学校纪律

1)升旗、早锻、课间操均按1节课计,晚修按2节课计,未参加者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节。一学期累计旷课15节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给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45节,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2)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3)考试作弊者及参与作弊者,除该科按零分计算外,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夹带、偷看、抄袭等动机或准备实施而被监考教师发现并制止者,该科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在考试过程中实施夹带纸条、偷看、抄袭等作弊行为,该科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替人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偷换他人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上述后两者行为且态度恶劣,公开与教师对抗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4)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顺利进行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改正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其它违纪处分

1)吸烟、酗酒一经发现,给予公开批评。如属重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辱骂他人,应在班级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集会、娱乐、运动等公共场所带头起哄,怪声乱叫或有下流动作,影响公共秩序或对他人不礼貌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除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打架、群殴或唆使他人打架者,除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7)看淫秽书刊者,给予记过处分;复制、传播者,除按《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8)违反校规,又不接受教育,拒绝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拒不交出有关证件者,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有意包庇他人或有意隐瞒违纪人,情节较轻者,给予公开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学生违规、违纪处分

(一)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专业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和谐稳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不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被收容审查或刑事拘留释放的(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敲诈勒索、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脏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直接作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虽未直接参与作案,但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3窝赃销赃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五)破坏公私财物或其它破坏活动者

1在课堂、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酗酒、打砸焚烧物品、制造混乱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造混乱和破坏事件为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校规定,私接电炉、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广播电视、网络线路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打人、打架,聚众斗殴,参与打人、打架,为打人、打架、斗殴提供凶械、作假证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1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组织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加重处罚。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出于义气,协助、支持他人或为他人提供凶械致使殴打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语言挑逗、侮辱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以各种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参与打架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假证的,妨碍调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

1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2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赌博为首者,加重处罚。

4在校园内打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传阅、观看、复制或向他人提供黄色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男女交往中有不正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吸烟或酗酒,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考查)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3他人或找他人代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且不准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十二)参与贩毒、吸毒、引诱他人贩毒、吸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企业实习不遵守校规校纪、厂规厂纪,或不按要求擅自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任自负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无故缺勤一天者,按旷课6节计算,并参照有关学生处分规定执行。

2.因事、病不能参加实习,须持有关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向实行指导教师、班主任请假。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总天数1/3以上的,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自行在外联系住宿的,应接受指导教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劝退。

4.凡因违反实习单位有关规定,擅自离岗、品行操守不端,或严重疏懒怠惰等,被实习单位反映,将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如屡教不改,并有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行为的,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给予相关处分,直至劝退。

5.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单位经济损失,由学生及其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另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人身伤害,按校方责任险处理,报深圳市校方责任险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根据《深圳市宝安区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凡参与“黄、赌、毒”,聚众闹市、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学校将给予其劝退处理。

四、处分权限、期限与程序

(一)权限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先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后由专业部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2.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先报行政部学生处审核,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最后由专业部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二)期限

1.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为一学期,期满后可视情况解除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视情况解除处分。

(三)程序

1.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班主任调查(学生本人检查、原始证明材料)——报专业副主任及德育副部长(副主任)——告知家长(到校),拟定处分意见(确保原始谈话记录材料及监护人签字)——报专业部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专业部拟定处分布告并公布。

2.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班主任调查(学生本人检查、原始证明材料)——报专业副主任德育副主任——告知家长(到校)(确保原始谈话记录材料)拟定处分意见——报专业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专业部告知监护人签字(到校签字确认)——专业部拟定处分布告并公布。

(四)撤销处分

学生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由班主任结合科任教师意见,报专业副主任审核后,拟定解除处分意见,报专业部德育副部长(副主任)签署意见,报专业部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专业部宣布并公布,再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存档。

1.专业部将处分布告,本人检查和原始证明材料(原始谈话记录材料及监护人签字原件)存入学生档案,并将处分结果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告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备案。

3.撤销处分后,其处分材料从学生学籍档案撤出,存入专业部文书档案,并将解除处分结果报行政部学生处备案。

4.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者,毕业时须将处分记入档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毕业时尚未取消处分者,一律不发毕业证书,只给修学证明,并记入档案;尚未取消处分的毕业生不得向用人单位推荐;未撤销处分而转学者,学校将处分通知转入学校。

(五)受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凡确有必须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实行,由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处分布告格式(范例)


附件:

处分布告格式

(范例)

一、处分

  

(深宝职XX部字(20XXXX号)

XXX同学,X(性别),系XXXXX专业XX班学生,于XXXXXXXXXX分,与学校其它同学及校外XXX同学一起,在X校区校门外XXXXXXXX班的XXX同学实施殴打,造成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XXX同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XXX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此布。

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XXXXXXXX

二、撤销处分

  

(深宝职XX部字(20XXXX号)

XXX同学,XX(性别),系XXXXXX专业XX班学生,于XXXX日因违纪受到XXXX处分。该生受到处分后表现良好,根据其本人申请,依据《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经XX部考核及其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XX同学的XXXX处分。

此布。

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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