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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职业教育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深宝教〔2009〕180号)

发布时间: 2013-08-31 09:31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211 【公开】
  为加强全区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基地国有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参照《宝安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资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基地资产是指由职业学校申请、政府投入的基地资产部分。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及原则
  (一)监管主体。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基地由政府投入的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业学校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职业学校应依法管理固定资产,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实训实习基地国有资产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核算和检查。
  (二)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包括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其核心是实物管理,帐面价值要有实实在在的资产作支撑。财务机构以价值管理为主,占用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要贯彻“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并重”的原则。 
  三、基地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职业学校负责人职责
  1.职业学校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严格管理、有效使用、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是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重要经济职责,也是审计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2.固定资产管理是单位负责人重要的经济职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任用德才兼备、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建立有效的实训基地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4.协调、处理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处罚或处分违规违纪、玩忽职守的有关责任人。
  (二)职业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职责
  1.分管财务负责人对实训实习基地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组织、管理责任。
  2.在单位负责人授权的范围内做好固定资产的计划、购建、验收、分配、维护、清点、报废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检查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指导并帮助资产管理员解决工作难题。
  3.拟订有关制度、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执行制度及规程。
  4.建议任用认真负责并具有专业基础的资产管理人员。
  5.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基地资产保管员职责
  1.原则上每个实训实习基地设置一名专职的基地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安全,并对职业学校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负责。
  2.基地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帐实相符负具体责任。
  3.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帐范围和分类口径,负责实物帐、单据、卡片的建立、填写和登记,使用统一的资产管理软件,编制有关资产报表,做好资产的验收、分配、清查、报废等工作。负责资产使用相关手续的办理。
  4.妥善保管库存资产,堆放有序,防止霉烂变质,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汇报。
  5.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与会计对帐,编制帐帐、帐实核对单(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必要时随时进行清查盘点。
  6.及时协调职业学校学生及所在企业员工对基地资产的使用,基地资产优先保证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使用。
  7.主管领导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单位报帐会计的职责
  1.及时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报销工作,对入帐资产的验收、领用、调拨、盘点等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基地资产管理员更正。
  2.每年十一月份为单位的资产清查月。在资产清查中,报帐会计负责与基地资产管理员进行帐帐相符的核对工作,指导资产管理人员编制帐帐、帐实核对单(余额调节表),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与核算中心的对帐工作。
  3.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资产管理责任
  (一)职业学校实训实习学生及所在企业员工在不影响实训实习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基地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实操训练,使用时应注意维护和保管好设施设备。
  (二)领用或内部调剂固定资产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应及时通知基地资产管理员。
  (三)协助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五、建帐建制
  (一)计算机软件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口径应符合国家标准,录入单(含验收、领用单)、调拨单、盈亏报告单、报废注销单、设备标签等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二)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六、基地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一)入帐流程。凡是固定资产入帐,必须先由基地资产保管员填制录入单或验收单,再由报帐员连同发票等资料送职业学校财务部门报帐。不得由会计先入帐,再交保管员开验收单。
  (二)基地由政府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区教育局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工程,除根据合同、发票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对照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资料不全等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
  (三)资产保管员验收基地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录入单(代验收、领用单)”一式四份。区教育局、计审科设备中心、职业学校、保管员各留一份。
  (四)贵重设备如电脑、大型专业设备、电教设备等应于验收入帐后,制作“设备标签”粘贴于每件设备之上,安装与使用时注意保护设备标签。
  七、基地资产的领用、调剂和移交
  (一)领用基地资产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贵重资产需基地资产负责人审批。使用人员领用资产应在录入单或者验收单上签名,设备在基地内部调剂使用时应填制调拨单。
  (二)每一批学生实训实习结束时,应通知资产保管员变更记录。使用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保管员的监督下交接,并由资产保管员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基地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区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收回外借财物,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无法追究借用人责任的,由经办人负连带责任。
  八、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清查
  (一)基地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执行技术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好。
  (二)每年年终清查时,清点结果必须进行帐帐核对。漏记、错记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无偿调出、报废、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调帐。
  (三)基地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分类整理后,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非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可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九、基地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职业学校所属基地固定资产进行统筹管理并实施下列监督:
  1.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资产管理人员的任用是否合规。
  2.单位负责人、总务部门负责人、报帐会计员、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3.固定资产实物帐的建立与核算是否合规,原始单据的填制、保管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清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4.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和使用情况等。
  5.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区固定资产情况汇总。
  (二)基地资产管理员不能按规定认真合格履行职责的,由单位负责人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者调换岗位,情节比较严重的可给予处分。因失职、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短缺、损坏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各职业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
  (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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