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4]15号
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含普通中专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寄宿制高级中学、普通中学):
为引导住宿学生合理用水用电、节约水电,参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宿舍水电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高等院校普通宿舍住宿生每生每学年800元,学生公寓住宿生每生每学年1200元,社会引资新建学生公寓住宿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中专、技校普通宿舍住宿生每生每学年900元;高中住宿生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住宿生每生每学期400元。上述住宿费中包含了住宿生每人每月4立方米水、8千瓦时电的水电费用。
二、凡实行对住宿生超水电用量收费的学校,学校宿舍每室安装水、电表各一个,学校管理部门以水电表的实际读数确定学生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上述水电定额用量的部分,按我市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用电价格对该宿舍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担。住宿生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定额用量的不补贴。学生宿舍未安装一室一表的学校一律不得向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
三、凡实行对住宿生收取超额水电费用的学校,可以按每学期一次或两次结算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并将具体的结算时段及计费办法向学生公示。收费时须开具财政票据,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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