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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学校校园超市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2-12-10 16:02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41 【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学校校园超市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学校校园超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商品价格,做到“物美价廉,服务师生”,现对校园超市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校园超市商品不超最高限价销售

    校园超市商品价格以华润万家便利店价格为标准下浮10%-15%,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每学年核定企业报价,并将核定价格在“宝安教育在线—后勤保险”栏中公布,核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各校经核准设立的校园超市销售的商品应低于或最高不得超过此限价。

    年度内需新增的商品由校园超市直接报至学校总务处,由学校总务处审核其产品来源及价格,每学期新增商品不超100种,并报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学校校园超市须从200911月起,按网上公布最高限价执行。

二、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进一步完善校园超市规范管理,以合法的手段进行经营,以良好的社会形象服务师生。“四证”必须齐全,即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请校园超市尽快办理好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健康证,并且悬挂在醒目位置;超市商品摆放整齐,商品明码标价;电脑收费;员工服饰统一;销售品种多样化,增加生活用品、文具用品及书刊杂志等。

三、配合做好学生饮用奶相关工作

    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SZCG2009014510)及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学生饮用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教〔2009318号)要求,学生饮用奶的定点企业为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校园超市应设立专柜销售晨光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学生饮用奶。学校不得准许未经政府招标确认的企业(含校外配餐企业)进入校园,销售(配餐)供应其他乳类饮品产品(含非定点供应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给学生饮用。

四、校园超市合同按要求统一签订

    学校与超市签订合同按照《宝安区校园超市服务合同》(见附件1)统一签订,合同期限为二年一签,合同一式三份,区教育局、学校、超市各一份。

五、对校园超市不定期检查

    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每学期不定期对校园超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宝安教育在线公布。检查内容见附件23

六、管理责任及处罚办法

    校园超市责任监督人为学校总务处主任。对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校园超市应及时报工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处理。

校园超市须按照本要求执行,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证照不齐全;

    2.超范围经营;

    3.商品未明码标价,高于最高限价销售;

    4.不使用电脑销售商品,不找零;

    5.超市内环境、卫生不整洁,员工着装不统一;

    6.不接受监管的。

 

附件:宝安区校园超市服务合同.doc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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