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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2-12-10 15:50 发布单位: 职业教育(集团)职业 浏览量: 103 【公开】

各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宝安区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后勤工作改革,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益,规范后勤工作管理行为,逐步实行学校后勤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学校后勤社会化工作的意见》(深宝教〔200312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集中管理,统一实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优质高效,服务育人。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直属学校、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街道办辖属中小学校和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二、组织领导

    全区的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领导,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组织协调,局纪检监察室、计财审计科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区教育服务总公司组织实施。

    三、范围

    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国有资产、物品采购、设备维护、物业、食堂、校园超市、体育场馆、公务用餐、校车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宣传和资料印制、财务、合同、人员管理等。

    四、内容

    (一)国有资产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单位法人及财务人员对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所有的国有(固定)资产须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权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二)小额工程

    1.小额工程是指金额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承建的基建、修缮、绿化、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等,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我区制定的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区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负责,街道办辖属学校由街道教育办负责。

    2.凡纳入区教育系统小额工程的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必须在“宝安区教育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进行。采用邀请招标形式,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由招标小组及用户推荐资信度较高的建设单位参加投标。对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学校提出请示,区教育局基建办或街道教育办核准,区教育局分管或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由学校组织实施,并将情况列入会议纪要,纳入校务公开内容,直属学校每月将小额工程实施情况报局基建办备案。

    3.区教育服务总公司负责小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及交付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并对工程项目造价评审、质量验收给予认定。

    4.工程验收手续必须完备、资料齐全,方可结算。

    (三)物品采购

    110万元以下的学校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学习用具、教学仪器、电教器材、体育器材、课桌椅(含办公桌椅)等物品,原则上由区教育服务总公司统一组织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的,按区政府物料采购中心有关执行。

    2.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必须在“区教育局招投标领导工作小组”监督指导下完成。中标的供应商和产品规格、单价须在“宝安教育在线”相关栏目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区教育服务总公司下设学校用品供应部,供应部设立中标企业学校用品陈列专柜,学校直接到专柜购买或由供应部送货上门。

    区教育服务公司若不能提供学校所需购买用品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一次购买多件总值在1万元以上,单件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产业办或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或街道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将情况列入会议纪要。

    (四)设备维护

    学校的电教设备指电教仪器、电脑、网络和视听系统等。区教育服务总公司可推选23个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维护公司,经区教育局教学设备中心考察后,推荐给各学校,由学校自主选择,做专业维护工作。专业维护公司统一价格、统一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延长使用寿命。

    (五)物业

    学校物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规模和实力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进驻学校的物业公司必须按区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学校物业管理包括:清洁、绿化、保安、水电维护等,保安员持证上岗,由物业公司协调管理。

    (六)食堂

    1.学校集体食堂必须由学校直接管理或经招标的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规模和实力的饮食服务企业管理,严禁承包给个体户经营。

    2.为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须实行师生伙食分开核算。学校不得向托管饮食服务企业收取管理费(利润),不得利用学生食堂发放教职工补贴或支出伙食补助,不准在食堂列支与食堂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已托管的学校集体食堂食品采购要指定品牌,学校应选派12名专职监管员,对每天所进的食品数量、质量、价格跟踪监督,造册登记,严格控制非食品支出,保证食品优质足量供应。食堂食品采购要严格执行索票证制度。

所有食品原料必须由符合资质的食品配送公司配送或在大型超市采购,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学校总务处负责食堂管理,校医负责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托管的食堂要将食堂的管理责任人、监管员、校医及托管公司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校园超市

    1.校园周边尚不具备的商业配套设施的寄宿学校、中学可设立校园超市。校园超市严禁承包给个体户经营。

    2.校园超市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装饰,引入在宝安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超市加盟,以低价的原则经营,超市只能销售图书、日用品及符合标准的包装食品,“四证”齐全(即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健康证),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一连锁大型超市。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严禁销售自制、散装、熟食食品,禁止销售烟酒及其它禁售物品。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资格。

    (八)体育场馆

    1.学校体育场馆由政府投资建设。若因管理难度大需引入社会力量的应报区教育局审批。

    2.学校体育场馆设施节假日应有组织向社会开放。

    (九)公务用餐

    1.公务用餐管理指学校公务活动、会议、接待等工作用餐等。

    2.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超标准用餐行为。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

    3.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需餐费开支的,须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并附相关工作方案,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审定,临时或紧急会议和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请示,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接待用餐、工作用餐严格按区财政局有关要求办理。

    (十)校车使用

    1.校车必须严格按编制购置,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区纪委审批。严禁以个人名义购置校车。严格控制大、中巴购置,直属及各街道学校大中巴应资源共享,调剂使用。

    2.校车驾驶员须持证上岗,车辆必须手续齐全。严禁公车私用或未经校长许可将校车租借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擅自将校车借出,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原则上要求到4S店维修和保养,维修费应附相关清单。

    (十一)行政办公用房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含事业单位)要求。学校行政领导办公用房必须在满足正常教学和确保教师办公用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校领导行政用房原则上控制在规划设计单间以内,不得占用教室或实验室,不得进行豪华装修,不得购置奢华办公用品,学校办公用品及设备配置以简朴实用为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十二)宣传和资料印制

    按照实事求是,低成本、高质量原则进行宣传,不得铺张浪费,发挥学校人、财、物利用的最大效益。校报、校刊、学生资料等印制不得使用铜版纸等高档纸张,提倡使用环保纸张。

校本教材及向社会公开发行、使用统一刊号的书籍、教辅资料等,须报区教科培中心审核,并按照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财务

    1.财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纪律,不得越权干预学校政务,不得擅自传播未经财务主管同意的财务信息。

    2.学校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管理,每学期应将学生人数、收费人数、择校费、借读费等大额收费来源和主要支出项目的内容进行公示。

    3.学校教代会财经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对财务进行审查,并公布结果。

    (十四)合同

    学校后勤合同主要指采购合同、小额工程合同、委托管理合同、对外租赁合同、其它合同等。

    1.小额工程合同、对外租赁合同须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及其它合同应按招标书要求制定合同书,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2.合同签订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因客观原因需跨越任期的,不得超过任期后1年,并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区教育局审定。

    3.合同的签订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订方有效。

    4.因合同疏漏导致学校承担管理责任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五)人员

    学校应当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和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的数量,严格按编制要求雇用人员,推进积极后勤社会化。对个别工作岗位不适宜委托的,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市政府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雇用人员,办理签订用工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等手续。

    五、处罚办法

    (一)对在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出现问题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对在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在学校评价、督导评估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中相应扣分。

    (三)对在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

    本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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